每经记者涂每经编辑易启江摆账网资讯播报:汇付天下董事长周晔:未来3至5年SaaS会极大促进中小商户数字化
◎周晔:支付未来是一个基础设施,已经无关乎行业,我们把根据每个行业定制的任务交给SaaS,它们并不是支付公司,但是它需要所有的API(应用程序接口),这个API既要支持支付宝、微信这类钱包,也要支持传统的银联、银行卡,以及银行APP的卡码合一支付。
依托银行股东优势发展团体保险业务是银行保险公司的天然优势。然而,最近,一家银行与其控股保险公司在团体保险业务中发生了索赔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分行向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员工团体保险后,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蒋某死亡,蒋某家属向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金,并通知蒋某解除保险合同。
据农行寿险显示,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分行投保前患病,但未如实告知其《团体人身保险投保书》年患病及出勤情况查询。
蒋某家属上诉至法院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安徽省分行给付保险金10万元。法院认为,农行报告的健康状况与客观情况不符,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未经核实就承保,犯了重大错误。然而,中航人寿拒绝接受判决,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农行是农行寿险的实际控制人。据关联交易信息显示,2020年,农行受农行委托销售保险产品,共产生代理费约7亿元。此外,相关业务发生在团体保险和保险资金投资中。
数据来源: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官网
投团体保险,每位职工保险金10万元
2019年4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为其155名员工向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安徽公司提交《团体人身保险投保书》,承保日期为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次日,农行人寿保险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分行出具编号为G20198634150020041的《保险单》承诺书。
“团体寿险”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一年定期寿险(2008)”、“中国农业银行意外伤害保险”、“中国农业银行意外伤害保险”、“中国农业银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中国农业银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五种险种。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寿险(2008)》规定,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公司每位员工。
2019年1月5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9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分行职工、被保险人之一蒋发生脑胶质瘤手术并脑梗死。高脂血症、胆囊息肉、肺气肿等疾病在六安市人民医院短暂住院。2019年12月21日,被保险人因脑胶质瘤复发、脑瘫导致
在第一次审判中,中航人寿提供了证据。2008年3月10日,姜因左颞神经胶质瘤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2017年11月17日,蒋因脑胶质瘤复发在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当月28日。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中航人寿表示,基于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姜在本案签订保险合同前曾复发一种重大胶质瘤疾病,并长期住院治疗。作为负责姜日常工作和考勤管理的工作单位,可以推定,农行六安分行应该了解姜的病情治疗情况以及姜长期缺席的事实。但在《被保险人须知》中,被保险人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分行在查询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时,勾选了“否”,如“2。是否有被保险人最近一年因病不能全职工作或工作量减少的”、“3。无论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去是否患有以下症状或疾病,癌症、心脏病……”。
农银人寿称农行应清楚知道法律后果
对于被保险人,中国农业银行人寿认为,“农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可以证明农行具有专业合法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作为农行的分支机构,也在
在二审上诉中,中航人寿表示,“法院认定被保险人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相当于排除了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等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以及导致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救济权利。”
但法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安徽省分行在投保农业银行六安市分行后第《团体人身保险投保书》天提交,且系未经核实承保,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安徽省分行未就查询表所列疾病向姜某进行询问,并声称被保险人姜某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依法拒绝受理该函。
某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内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团体保险业务面临的诸多风险点之一。”该人士指出,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会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在尽可能不影响客户体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方法控制风险。具体来说,分为投保前、承保和投保后三个阶段。
那么,对于关联公司农业银行的团体保险业务,农行人寿是否存在承保环节缺失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农行寿险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值得一提的是,农行除了是重要的销售渠道外,还为农行寿险贡献了集团产品的保费收入。根据农行人寿披露的关联交易数据,2017年,向农行及其各级下属机构提供的员工福利保险交易金额合计2.1亿元。但近年来交易量逐渐下降,2018年至2020年分别为1.5%
.16亿元,1.13亿元、1.06亿元。农银人寿前身为嘉禾人寿,成立于2005年12月。2012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公告称,已获批入股嘉禾人寿,并持有其股份总额的51%,成为控股股东。更名后的农银人寿成为“工农中建交”旗下的五大银行系保险公司之一,注册资本金为29.5亿元,目前资本金在五大银行系中最低。
与中邮人寿、工银安盛、建信人寿、交银人寿相比,近年来,农银人寿净利润排名一直垫底。最近五年财务数据显示,农银人寿2016年至2019年依次实现净利润0.18亿元、1.11亿元、1.39亿元、3.32亿元,不过,2020年农银人寿实现净利润2.68亿元,同比下降19.45%,为五年来首次下滑。不过,2021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同比大增196%,达到10.25亿元。
从保费收入来看,2020年公司实现保险业务收入为264.75亿元,同比增长13.97%。关联交易数据显示,2020年农银人寿委托农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累计产生代理手续费约7亿元。农银人寿计划2021年农行代销手续费为10.16亿元,包括代理销售银保产品手续费8.5亿元、团险产品手续费1.66亿元。
团险业务理赔纠纷非个案
农银人寿团险业务理赔纠纷非个例,2020年4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对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产联”)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涉案公司以“团险个做”模式——以子公司名义投保当地保险公司团险产品,再将团险产品分拆销售给各地劳务派遣公司,从而赚取利润,多家保险公司近期因此涉理赔纠纷官司缠身。
对此,有保险公司认为,涉案公司存在明显的故意违反保险协议和保险法的行为,即明知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协议约定的承保范围,明知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将被保险人混入批量投保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该保险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关诉讼案例的判决结果不一,如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山东产联代他人进行投保的事实是明知的。客观上,保险公司未按约定理赔。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闫泽娟律师认为,从保险公司层面而言,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迫于业绩压力,在审查业务的时候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风险控制不严。在具体案例中,保险公司是被涉案企业蒙骗明确不知情、还是大意疏忽、甚至是有内部人员勾结操作,实际情况可能都会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农银人寿近期被银保监会消保局点名,暴露出理赔纠纷背后还存在诸多问题。
监管抽查农银人寿对银保渠道代理业务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情况显示,应按照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30%的保单没有可回溯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录制时间晚于保单打印时间。已按照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80%的保单视听资料录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包括录像中销售人员与保单上销售人员不符,或者录像全程静音等;超过60%的保单双录用语不规范,包括销售人员自言自话,或者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等重要信息一带而过等。
此外,农银人寿还存在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等问题。根据通报,2.7万件个险赔案中,27%赔案的理赔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13.1万条公司电话接收的保全申请中,经抽样发现,77%记录的保全申请日期晚于消费者电话申请日期。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农银人寿承保的以电子邮箱作为保单送达方式的保单中,约10万笔保单留存的消费者电子邮箱不真实,包括消费者电子邮箱与农银人寿销售人员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相同,以及多名投保人对应同一个邮箱等问题。
银保监会消保局指出,农银人寿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2020年,农银人寿收到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转办投诉189件,涉及山东、湖南、安徽、河北、陕西、浙江、山西、四川、湖北、辽宁、河南、福建、江苏、北京、江西分公司。从投诉业务类型看,销售纠纷70件,占比37.04%,理赔纠纷39件,占比20.63%。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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