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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的税额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1.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1)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增值税法定税率-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购进单价或加权平均购进单价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计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2)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①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进项税额”原则上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但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当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再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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