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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账网首页>>资讯动态>>行业资讯>>法官人格不独立,终身责任是“愚蠢的交代”

法官人格不独立,终身责任是“愚蠢的交代”

  近日,甘肃省会兰州市的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规定,要求所有法官签订责任书,对自己依法履行法官职责和对所审理案件终身负责作出承诺,法官审理的案件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据该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作出这一规定,就是要让每一位法官意识到,审判随意的后果就是在自己的履职经历上留下污点,对案件不负责就是在拿自己的前途赌博。”

  法官终身责任并非城关区人民法院的首创。200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过《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在全省试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一旦发现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当时,舆论对于法官终身责任制褒贬不一,赞成者认为这是给法官套上了“紧箍咒”,有助于司法公正;反对者认为这不符合司法理性,很有可能与饱受诟病的“错案责任追究”混为一谈,让法官不知所措。

  虽然赞成者和反对者都振振有词,可不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法官终身责任,都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我们知道,承担责任的前提一方面是行为违法,另一方面是责任人所为。行为违法其实很容易理解,因为没有违法谈何责任?但是违法行为是责任人所为则要费一番思量,因为我们知道,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现行的司法审判体制还是“审判分离”模式,即有很多案件是法官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的裁决。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违法案件,对当事法官追究责任,显然是板子打错了对象。

  除了“审定分离”之下的尴尬外,法官终身责任的另一个尴尬是,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有错案责任追究制,即不区分法官是不是有主观过错以及客观违法的情节,只是按照上级法院是否改判来认定错误,进而追究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不是按照自己的司法理性,而是由于忌惮于所谓错案责任追究,一味揣摩上级法院是否会改判的意志来审理案件,出现枉法裁判,是当事法官的终身责任还是上级法院的终身责任?

  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一年前,媒体曾经热议过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和“三五纲要”在“案件请示”制度上的矛盾之处,“二五纲要”开出的是“逐步取消,并进行诉讼化改造”的药方,“三五纲要”却只是提出要“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如果说请示报告制度继续“规范”下去的话,下级法官揣摩上级法院和法官意图的做法会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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