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贝克(Baker)
被上诉人:塞尔登(Selden)
[案情介绍][1]
本案原告的遗嘱人查尔斯。塞尔登(Charles Selden)在1859年就一本介绍一种特殊的簿记法的名为《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Selden‘s Condensed Ledger,or Booking Simplified)的书取得了著作权。在1860年和1861年,他又获得了其他几部包含了对上述簿记法的修改的书的著作权。贝克使用并销售包含了与塞尔登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账簿。原告塞尔登诉贝克侵犯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声称上述作品所介绍的簿记法中所包含的线条和排列受著作权法保护,由这些线条和排列构成的簿记法困而也受保护。被告贝克在他的答辩中否认原告的侵权指控,并辩称被指控侵权的那部分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巡回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查明,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中包括了一篇介绍簿记方法的文章,文章中附有一些由特定的线条和标题组成的使用上述特殊簿记法的表格(包括一些空白表格)。这种簿记法的特点是,在账簿中只须用一页或相对的两页就可记录表现每一天、一周或一月的所有业务,其效用与复式簿记一样。上诉人使用了一种相同的方法,但是,在栏目的安排和标题上都与被上诉人的有所不同。
[处理]
最高法院认为,空白账簿不受著作权保护;塞尔登作品的纯粹的著作权并不赋予著作权人对由其设计并在其作品中予以描述及表现的账簿的使用以独占权。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指令巡回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理分析]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本案中的运用
贝克诉塞尔登(以下简称“贝克案”)是一个在美国著作权保护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的著名判例。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的原则。美国的著作权法学者通常认为,有关思想与表达的现代观念发端于此案。
在著作权领域,有一项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的重要规则,这一规则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主题-作品,分解为“思想”与“表达”两方面。著作权只保护其中的“表达”。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b)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对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都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工序、规律、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不论上述内容在作品中是以什么形式来描写、表现、说明或者体现。”相关的形式包括文字、音乐、雕刻以及美术等形式。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保护只限于对思想的特定的表达,著作权法不禁止他人利用由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中所展现的思想或知识。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重申在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基本二分法。[2]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同时,要在思想与表达两者之间划出明确的界线又是极为困难的。多年以来,对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含义,美国法院至少发展起两种不同的理论。其一为“清晰区别鉴定”(clear distinction test),[3]这种鉴定法区别了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其二为“抽象鉴定”(abstractions test)。[4]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采用的是第一种鉴定法。
在本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现,原告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贝克使用了与塞尔登书中所表述的相同的簿记法。最高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塞尔登的著作权。塞尔登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表示簿记法,只有当他取得他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同时,获得对他书中所表述的簿记法的独占使用权,被告的行为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能否借助描述簿记法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主张对上述簿记法的独占权?对此,原告及巡回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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