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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审结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

摆账网资讯播报:五城市率先开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商务部19日召开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工作推进会,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会上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天津市、重庆市,率先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央视新闻:19日,《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首例生效。这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审结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呢?这对一个破产的个人意味着什么?

35岁的梁先生在2018年和朋友一起创业。由于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他的债务增加了。今年3月10日,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据了解,在此之前,梁先生每月要支付近7000元的罚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罚息已停止计算。

法院查明,债务人梁先生在经营期间向13家银行和网贷公司借款,累计债务约75万元。目前债务人月入2万元左右,偿债意愿强。因此,法院同意适用重组程序。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妇除了每月7700元的基本生活和部分生活必需品作为免税财产外,将不得不用收入偿还债务,并免除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债务人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截至7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个人破产申请615件,清算申请5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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